甘肅省文化產權交易中心實物資產轉讓網絡競價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實物資產轉讓網絡競價行為,依據《甘肅省文化產權交易中心實物資產交易規(guī)則(試行)》的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甘肅省文化產權交易中心(以下簡稱“甘肅文交中心”)采取網絡競價方式組織實施的實物資產轉讓,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網絡競價,是指實物資產選用掛牌方式轉讓的,信息發(fā)布期滿,產生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競買人,由甘肅文交中心依據《實物資產轉讓信息發(fā)布申請書》的相關約定和標的具體情況,通過甘肅文交中心指定的網絡競價系統,組織競買人競爭受讓轉讓標的的行為。網絡競價的方式包括多次報價和一次報價。
本辦法所稱的競買人,是指經資格確認,參與網絡競價的意向受讓方。
本辦法所稱的多次報價,是指在甘肅文交中心的組織下,競買人接受轉讓方確定的交易條件,通過甘肅文交中心指定的網絡競價系統進行動態(tài)遞增報價,將報價最高者確定為受讓方的競價方式。
本辦法所稱的一次報價,是指在甘肅文交中心的組織下,競買人接受轉讓方確定的交易條件,通過甘肅文交中心指定的網絡競價系統,在規(guī)定時間內一次性提交報價,將報價最高者確定為受讓方的競價方式。
第四條 甘肅文交中心是網絡競價的組織者,應為網絡競價提供市場平臺的相關服務,維護網絡競價活動的正常秩序。
第二章 網絡競價的基本程序
第五條 轉讓方應依據《實物資產轉讓信息發(fā)布申請書》的內容及相關規(guī)定,完成《實物資產轉讓網絡競價實施方案》(以下稱《競價方案》)的制作并提交甘肅文交中心審核。
《競價方案》主要包括轉讓標的基本情況、交易條件、確定受讓方的方法和標準、擬簽訂的《實物資產交易合同》和相關責任聲明等。
《競價方案》中的交易條件以及影響轉讓標的價值的其他內容,應與《實物資產轉讓信息發(fā)布申請書》所載內容保持一致。
《競價方案》中應確定競買人編制《競買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
第六條 競買人應在《競買文件》中承諾接受《競價方案》約定的交易條件,并對《競價方案》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完全響應。
競買人應對《競買文件》所述內容和所附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并對《競買文件》中任何不真實的數據或者不誠實的陳述所導致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七條 競買人應在規(guī)定時間內,將《競買文件》提交甘肅文交中心并辦理競買手續(xù)。競買人應提交有效的《競買文件》方可參加網絡競價。甘肅文交中心負責簽收和保存《競買文件》,并對逾期提交的《競買文件》不予接收。
第八條 甘肅文交中心應在網絡競價結束后,依據競價結果出具《競價結果通知書》,并通知轉讓方。
《競價方案》、《競買文件》、《競價結果通知書》是《實物資產交易合同》的組成部分。
轉讓方與受讓方應在網絡競價結束后,完成《實物資產交易合同》的簽署。
第九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網絡競價應終結:
(一)《競買文件》提交時間截止,無競買人提交《競買文件》的;
(二)提交的《競買文件》全部為無效的;
(三)提交的有效《競買文件》少于《競價方案》規(guī)定數量的;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網絡競價無法正常進行的;
(五)其他經甘肅文交中心確認應終結的情形。
第三章 網絡競價方式
第一節(jié) 多次報價
第十條 競買人應在甘肅文交中心規(guī)定的時間內辦理手續(xù)并通過身份驗證,登錄甘肅文交中心指定的網絡競價系統。競買人應在規(guī)定的應價時間內進行報價。
第十一條 甘肅文交中心應根據競價標的的具體情況確定應價時間。
首次報價不得低于轉讓底價;下一次報價應高于上一次報價,成為最新報價。每次加價應為《競價方案》中確定的加價幅度的整數倍。
第十二條 應價時間截止,最后報價有效的競買人為受讓方;應價時間截止,所有競買人均未報價的,本次網絡競價終結。
第二節(jié) 一次報價
第十三條 競買人應在規(guī)定的報價時段內登錄甘肅文交中心指定的網絡競價系統。
競買人可以通過網絡競價系統進行一次加密報價。
競買人也可以根據《競價方案》的約定,在規(guī)定時間內向甘肅文交中心提交經密封蓋章的報價單。
第十四條 競買人的報價不得低于轉讓底價。在有效的報價中,報價最高的競買人為受讓方;價格相同的,報價時間或提交報價單時間在先的競買人為受讓方。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甘肅文交中心、轉讓方應對競買人的名稱、數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其他情況承擔保密義務。競買人應對在實物資產交易過程中獲悉的轉讓方及標的的相關情況承擔保密義務。
第十六條 本規(guī)則的解釋權和修訂權屬于甘肅文交中心所有。
第十七條 本規(guī)則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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